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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温州伊拉贝娜服饰有限公司与章塞英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伊拉贝娜服饰有限公司,章塞英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1675号原告:温州伊拉贝娜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顺茂。委托代理人:胡海婴、项武峰。被告:章塞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伊拉贝娜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塞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伊拉贝娜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伊拉贝娜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伊拉贝娜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温州伊拉贝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千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