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郭秀青与被告张存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青,张存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176号原告郭秀青。委托代理人霍建鸿,男,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青与被告张存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秀青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秀青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