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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3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郭秀青与被告张存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青,张存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176号原告郭秀青。委托代理人霍建鸿,男,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青与被告张存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秀青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秀青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