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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刑初98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大顺,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大顺驾驶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安丘市凌河镇郑家庄村南北路由北向南倒车时,将车后行人李中信撞倒,致其严重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大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大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查明,被告人李大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大顺人口信息、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李大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李大顺系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大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吕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