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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义乌市越秀日化有限公司与彭长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越秀日化有限公司,彭长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766号原告义乌市越秀日化有限公司,住义乌国际商贸城三区市场。委托代理人:陈阳萍,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长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越秀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长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