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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清林与被告杨玉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民初48号原告孙xx,男,汉族。被告杨xx,女,汉族。原告孙xx因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x诉称,孙xx与杨xx于1978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可,但近七八年时间杨xx在外地生活不回家,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无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争议。被告杨xx辩称,同意离婚。孙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明一份及居民户口簿,证明孙xx与杨xx是夫妻,于1978年6月登记结婚,婚生女孙会娟,现36周岁。被告杨xx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认为,孙xx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孙xx与杨xx于1978年6月结婚,婚生女孙会娟,现36周岁。孙xx起诉离婚,杨xx同意。孙xx称家庭财产已自行协商完毕,无外债。本院认为,孙xx要求与杨xx离婚,杨xx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xx与被告杨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孙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良玉审 判 员  王春梅人民陪审员  康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