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7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岩与北京时代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北京时代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018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1979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时代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11层3-1112。法定代表人梁军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北京时代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6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时代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二千七百元、调档费二百零七元,由被告北京时代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王岩已向鉴定机构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岩)。权利人王岩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时代迅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岩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70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