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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75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刘晓通、陈传查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刘晓通,陈传查,胡丙峰,刘海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负责人郭海,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晓通,男,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陈传查,女,1982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胡丙峰,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刘海颜,女,1983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诉被执行人刘晓通、陈传查、胡丙峰、刘海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邳商初字第026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刘晓通、陈传查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145968.09元及利息,于2015年5月25日前还清拖欠的本息47367.66元,自2015年5月起继续按双方签订的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合同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数额按期足额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如被执行人任一期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胡丙峰、刘海颜对上述被执行人刘晓通、陈传查欠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4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刘晓通、陈传查负担。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2015年5月25日前一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晓通、陈传查、胡丙峰、刘海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17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