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郸城县帛源纺织有限公司、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郸城县帛源纺织有限公司,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郸城县新华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黄玲,职务理事长。被告郸城县帛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人民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彬。被告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新华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申宗奎,1970年10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郸城县帛源纺织有限公司、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名址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朱 莹陪审员 丁法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