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268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登记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利平进行诉前调解。2016年4月13日,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