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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长征与邹爱梅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征,邹爱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182号原告:吴长征,男。被告:邹爱梅,女。委托代理人:李玉梅,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征诉被告邹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征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长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征撤回对被告邹爱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为2544元,由原告吴长征负担。审 判 长 卢 鹏代审 判员 梁高伟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