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6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长征与邹爱梅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征,邹爱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182号原告:吴长征,男。被告:邹爱梅,女。委托代理人:李玉梅,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征诉被告邹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征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长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征撤回对被告邹爱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为2544元,由原告吴长征负担。审 判 长 卢 鹏代审 判员 梁高伟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