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袁伟诉被告曹秉俊、曾雪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曹秉俊,曾雪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48号原告袁伟,男,汉族,1983年4月3日出生,无业,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勇,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秉俊,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个体,现住大同县。被告曾雪森,女,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无业,现住大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伟诉被告曹秉俊、曾雪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759.5元,其余759.5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谱人民陪审员 白秀琴人民陪审员 牛希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英洁庞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