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二安、李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关于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二安、李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1473号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鹏,该公司职员。被告:耿二安,被告:李海艳,本院在审理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二安、李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