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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二安、李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关于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二安、李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1473号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鹏,该公司职员。被告:耿二安,被告:李海艳,本院在审理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二安、李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