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天津亿佰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亿佰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387号原告天津亿佰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73号院内发达2-2026#。法定代表人郭泽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焕婷,天津桑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I3905室。法定代表人高颖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繁升,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亿佰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亿佰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亿佰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邱淼淼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兰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