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8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永强与王文胜、梁淑元、贺作存、刘长江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强,王文胜,梁淑元,贺作存,刘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74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强,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文胜,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梁淑元,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贺作存,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长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赵永强与被执行人王文胜、梁淑元、贺作存、刘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