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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6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钟丹涛与吴桂湖,吴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丹涛,吴桂湖,吴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6917号原告钟丹涛,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林致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霞,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桂湖,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吴晓华,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穗(代)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