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珂与康小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珂,康小平,林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92-1号申请人张珂。被执行人康小平。被执行人林淑芬。本院依据(2015)蓬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珂与康小平、林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康小平、林淑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康小平、林淑芬所有的在蓬安县川鸿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及红利予以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