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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479号原告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屠某负担。审 判 长  储郁美代理审判员  张宁波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