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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国儒与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儒,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94号原告:陈国儒,男,193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告: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刘明静,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国儒诉被告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国儒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国儒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国儒负担。审判员 邓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沛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