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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1676号原告张某。1173629.委托代理人甄铁柱,山东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德勇。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智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甄铁柱,被告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德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介绍在临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和观念差异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且被告经常酒后闹事,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杨某乙的抚养由其自己选择;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登记结婚已十三个年头了,彼此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为了家庭和孩子,希望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交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已查明财产和债务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临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杨某乙,现就读于临盘中学初中一年级。2015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经征询婚生子杨某乙,表示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父亲生活。自上次离婚诉讼开始,双方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2015)临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和庭审笔录证实,双方均认可。审理期间,被告杨某甲的父亲杨文庆、母亲张秀婷向本院提起一般撤销权的诉讼,要求撤销(2015)临民初字第1094号判决书中关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内容,该起诉已经立案。本院认为,2015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夫妻感情已经不和,本院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准许。婚生子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盼可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因被告父母提出撤销权的诉讼,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杨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6年7月份起每月按300元支付抚养费,至杨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并于每年的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的抚养费;三、原告有探望杨某乙的权利,被告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雅菲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