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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三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鹏程粮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新鹏程粮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580号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新城堡村。法定代表人韩雪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飞飞,女,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沈阳新鹏程粮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法定代表人张连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鹏程粮食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成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玉春、人民陪审员琚荣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4元,减半收取5662元,由原告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成林审 判 员  赵玉春人民陪审员  琚荣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子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