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毛文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顾国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补充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协议管辖唯一性原则,应为无效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申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审法院依约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鞠晓红审 判 员 袁 玮代理审判员 刘胥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