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许XX与许一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许一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297号原告:许XX,女,现年31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许一X,男,现年32岁,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许一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X以其已与被告许一X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XX负担。审判员 温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