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宝明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57号罪犯周宝明,男,1965年7月8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3)丰刑初字第2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宝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对罪犯周宝明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代表苏东兴,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恩革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金钟监狱认为,罪犯周宝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周宝明减刑十一个月。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认为,金钟监狱对罪犯周宝明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但罪犯周宝明曾因犯罪四次被判处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且在服刑期间有违纪扣分情况,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宝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罪犯周宝明曾因犯罪四次被判处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该犯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2分。上述事实,有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罪犯奖扣分审批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宝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罪犯周宝明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且在服刑期间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故对其减刑从严把握,适当缩短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宝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