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金乌日吉木斯诉包苏日嘎拉图离婚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乌日吉木斯,包苏日嘎拉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795号原告金乌日吉木斯,住址科右中旗。被告包苏日嘎拉图,住址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乌日吉木斯诉被告包苏日嘎拉图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如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