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安小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小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068号罪犯安小顺,男,1982年2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2003)川凉中刑一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小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52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4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9)西昌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小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0月28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4月20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安小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安小顺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安小顺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小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68.5分,期间,获表扬2次。2013年7月16日,经四川省凉山监狱医院鉴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安小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小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