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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毅与葛良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葛良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1689号原告李毅,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文瑛,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良荣,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北华(葛良荣之夫),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于佳宁,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毅与被告葛良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李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毅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孟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