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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9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229号原告:李某,唐山客车轨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杨某,无业。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耿春雷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婚后居住在唐山市路北区凤祥园414楼4门501室,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居住在该地址,该地址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耿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玄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