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9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229号原告:李某,唐山客车轨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杨某,无业。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耿春雷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婚后居住在唐山市路北区凤祥园414楼4门501室,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居住在该地址,该地址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耿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玄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