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厚永与被执行人芮六巧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厚永,芮六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王厚永,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芮六巧,女,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厚永与被执行人芮六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二、芮六巧将王厚永赠与给其的南京朋举永元物流有限公司10%的股权返还给王厚永,王厚永于2015年6月1日前配合芮六巧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三、芮六巧与王厚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由王厚永享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王厚永承担;芮六巧负担诉讼费120元。因芮六巧未履行义务,王厚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厚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厚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予。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居发明执 行 员 严后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