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杨某甲、杨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75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50号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某,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杨某乙,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成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