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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杨某甲、杨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75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50号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某,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杨某乙,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成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