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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桂03刑申7号杨克彰、谢玉峰、莫自强、赖绍春、邱恪斌、陈景发、唐世军、黎锦平、张芳勤、卢临淳、莫勤远:你们因自诉马天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立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中,你们向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控告马天成犯行贿罪,荔浦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3年1月21日和2014年12月2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你们以被申诉人马天成犯行贿罪提起的刑事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马天成实施了行贿行为,你们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上述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范围。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们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