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平与被告李保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李保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593号原告刘建平,男,汉族。被告李保全,男,汉族。原告刘建平与被告李保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平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并收到案件款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晓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