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8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国星与刘胜利、马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星,刘胜利,马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805-2号原告王国星。被告刘胜利。被告马虹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星诉被告刘胜利、马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原告提供的担保人王桐林所有的位于宁津县正阳路东侧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鲁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清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