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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8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国星与刘胜利、马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星,刘胜利,马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805-2号原告王国星。被告刘胜利。被告马虹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星诉被告刘胜利、马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原告提供的担保人王桐林所有的位于宁津县正阳路东侧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鲁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清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