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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树旺与盐城征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旺,盐城征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373号原告陈树旺,男,汉族。被告盐城征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中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宗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小平、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旺与被告盐城征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树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树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树旺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吴 陈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