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占强与冠县鑫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梁明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强,冠县鑫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梁明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668号原告李占强,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冠县。被告冠县鑫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刘辛庄村235号。法定代表人梁明宽,总经理。被告梁明宽,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冠县。原告李占强诉被告冠县鑫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梁明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华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