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彭×与彭×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657号原告彭×。委托代理人刘×(与原告系母女关系)。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彭×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嘉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