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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彭×与彭×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657号原告彭×。委托代理人刘×(与原告系母女关系)。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彭×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嘉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