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058号原告程某,职工。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纪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俊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