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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058号原告程某,职工。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纪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俊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