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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739侍丹洋与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马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丹洋,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马杭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739号原告:侍丹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峰,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武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马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继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侍丹洋诉被告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马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侍丹洋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马杭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