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739侍丹洋与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马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丹洋,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马杭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739号原告:侍丹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峰,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武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马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继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侍丹洋诉被告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马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侍丹洋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常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马杭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