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5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马清文与孙付军、王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清文,孙付军,王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567-1号原告:马清文,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马俊,女,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马清文的姐姐。委托代理人:王继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付军,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惠敏,女,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马清文诉被告孙付军、王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英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