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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苏绍安与祝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绍安,祝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69号原告:苏绍安,男,195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祝成群,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苏绍安诉被告祝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苏绍安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祝成群,苏绍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绍安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绍安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