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连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连某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宇审 判 员 申海鸥人民陪审员 王严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师露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