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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连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连某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宇审 判 员  申海鸥人民陪审员  王严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师露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