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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青冈县人民政府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冈县人民政府,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商初字第376号原告青冈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丁树丰,职务县长。被告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肖海鹏,职务董事长,。原告青冈县人民政府与被告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准确地址,经本院按被告户籍登记住所寻找,该住址不是被告的住所。故本案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完全符合此种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冈县人民政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安 宏审判员 冯小凌审判员 刘太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欣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