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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09号原告吴某,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某,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茂大厦1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