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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宁夏万亿金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夏万亿金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执12号申请执行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科技园48号。法定代表人王久彬,系该管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宁夏万亿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金久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广场8栋4单元18-2号。法定代表人金久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民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建设扶持资金9300000.00元、利息3040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95231.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9837.00元,共计1251536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万亿金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15368.00元;二、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友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