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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礼占权与被执行人辽中县浦东街道达子营村村民委员会拖欠打井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中县浦东街道达子营村村民委员会,礼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异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辽中县浦东街道达子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何宝涛,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礼占权,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系农民。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礼占权与被申请执行人辽中县浦东街道达子营村村民委员会(原辽中县辽中镇达子营村村民委员会)拖欠打井款纠纷一案,本院(2007)辽民合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礼占权于200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26日冻结了异议人(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8万元(已冻结8115.07元)。现异议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其理由是:此银行账户系辽中县浦东街道达子营村经济合作社的账户,被执行人虽然是辽中县浦东街道达子营村村民委员会,但该村委会系原辽中县辽中镇达子营村村民委员会、辽中县辽中镇西荒地村村民委员会、辽中县辽中镇朱家岗村村民委员会的合并自治组织,各村的经济还是独立核算,法院冻结的辽中县浦东街道达子营村经济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存款系辽中县浦东街道达子营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本院认为,辽中县人民法院(2007)辽中执字第381号执行案件所依据的是辽中县人民法院(2007)辽民合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虽然被执行人为辽中县浦东街道达子营村村民委员会,但判决的是:被告辽中县辽中镇达子营村村民委员会用现辽中县辽中镇朱家岗村村民委员会的资产给付原告礼占权打井款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冻结的辽中县浦东街道达子营村经济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已冻结8115.07元)系异议人的存款,而非辽中县浦东街道朱家岗村村民委员会的资产。故本院对异议人的申请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辽中县浦东街道达子营村经济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已冻结8115.07元)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德浩审判员  葛海波审判员  崔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