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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胡某、马某组织、领导传销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马某甲,胡某甲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交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钰华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2014年11月14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吕晓军,山西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格林联盟酒店抓获。同年11月11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胡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本案案情复杂,经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爱萍、侯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甲、张某甲、吕某甲、张某乙、王某甲、侯某甲、张某丙、李某乙、王某乙、赵某乙、成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张某丁、刘某甲、覃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吕晓军、被告人马某甲、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成某甲、王某丁、王某丙、覃某甲、刘某甲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被害人王某戊、石某甲、刘某乙、魏某甲、岳某甲、石某乙、杜某甲、刘某丙、牛某甲、马某乙、张某戊、申某甲、闫某甲、路某甲、毕某甲、韩某甲、吕某乙、游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份,刘某丁(另案处理)经人介绍认识了河南飘安集团的副总赵某丙。8月底,刘某丁和张某戊(另案处理)一起前往北京市“飘安堂(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飘安堂”)开展工作。被告人李某甲得知信息后来“飘安堂”考察,后加入成了“飘安堂”公司的会员。2012年10月中旬,“飘安堂”搬回到河南省长垣县办公。“飘安堂”以“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的经营模式发展市场进行运作,其经营活动模式是通过缴纳1000元、3000元、1万元、3万元、10万元的资金,分别在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网站上注册成为家庭店、社区店、标准店、形象店、旗舰店等级别的会员,同时以发展下线会员赚得服务奖提成、月薪、广告奖及架构奖、物流补助费等报酬。2013年年初,经被告人马某甲介绍,被告人胡某甲等人认识了李某甲。2013年2月份,李某甲先后多次来到交城县,在交城县旭蓉会馆、日月湾宾馆等地宣传讲解“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业务知识,开始发展“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会员。马某甲、胡某甲等人加入“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并介绍交城的人员陆续加入,三人下线会员已超过30人。李某甲、马某甲、胡某甲的层级均已超过3级。2013年3月、4月、5月份期间,李某甲、马某甲、胡某甲组织交城的“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会员,多次去河南长垣县飘安集团考察、参加公司的培训会、讲师会等活动,并获得结业证、讲师证等证书。经交城县工商局认定,“飘安堂”的经营模式属于传销行为。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胡某甲的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退赔情况,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胡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2、量刑方面,被告人李某甲主要是起了宣传讲解的作用,有别于发起和策划,根据被告人及证人证言,飘安堂真正的发起策划是刘某丁和张某戊,李某甲的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和偶犯。建议法院综合考虑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刘某丁(另案处理)经人介绍认识了河南飘安集团的副总赵某丙。8月底,刘某丁和张某戊(另案处理)一起前往北京市“飘安堂(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飘安堂”)开展工作。被告人李某甲得知信息后来“飘安堂”考察,后加入成了“飘安堂”公司的会员。2012年10月中旬,“飘安堂”搬回到河南省长垣县办公。“飘安堂”以“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的经营模式发展市场进行运作,其经营活动模式是通过缴纳1000元、3000元、1万元、3万元、10万元的资金,分别在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网站上注册成为家庭店、社区店、标准店、形象店、旗舰店等级别的会员,同时以发展下线会员赚得服务奖提成、月薪、广告奖及架构奖、物流补助费等报酬。2013年年初,经被告人马某甲介绍,被告人胡某甲等人认识了李某甲。2013年2月份,李某甲先后多次来到交城县,在交城县旭蓉会馆、日月湾宾馆等地宣传讲解“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业务知识,开始发展“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会员。马某甲、胡某甲等人加入“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并介绍交城的人员陆续加入,三人下线会员已超过30人。李某甲、马某甲、胡某甲的层级均已超过3级。2013年3月、4月、5月份期间,李某甲、马某甲、胡某甲组织交城的“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会员,多次去河南长垣县飘安集团考察、参加公司的培训会、讲师会等活动,并获得结业证、讲师证等证书。经交城县工商局认定,“飘安堂”的经营模式属于传销行为。另查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胡某甲退出部分赃款,共计92692元,该款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人出生时间及其他基本情况。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侯某甲、王某戊、路某甲相关人员取得的讲师荣誉证各一本;侯某甲、王某戊的讲师班结业证书各一本;扣押胡某甲2.3642万元,马某甲0.905万元(为所得奖金款)。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7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钰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钰华街道宝如家快捷酒店212将李某甲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2014年11月10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格林联盟酒店将马某甲抓获。4、辨认记录,证明经毕某甲辨认,本组照片3号就是胡某甲;另一组照片4号是李某甲;另一组照片9号是马某甲;经路某甲辨认,本组照片中8号就是马某甲;另一组照片3号是李某甲。5、报案材料及人员名单,证明2014年4月10日王某戊等被害人因李某甲、胡某甲宣传飘安(网地)连锁超市招商骗取钱财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交城县投资“飘安堂”连锁网店人员名单。6、宣传资料,证明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招商政策。7、网络资料,证明李某甲、马某甲、胡某甲以及其他会员的网店上的报酬、奖金流水情况。8、注册登记信息,证明河南飘安集团、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飘安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王某己;河南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赵某丙、河南飘安堂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杜某乙、“飘安堂”(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尹某甲,股东为王某庚(赵某丙妻子)。9、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证明河南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赵某丙及公司经营范围。10、情况说明,证明交城县工商局关于对飘安堂经营模式的认定,认定该经营模式属于传销行为。11、查询记录,证明李某甲、胡某甲、马某甲银行账户的资金情况。12、领条、明细表,证明退赔款由被害人领取。13、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明飘安集团从1989年就成立了,他是法人代表。对于“飘安堂”(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飘安堂北京发展公司均不知道。河南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飘安集团没有关系,对方是独立的法人,只是使用了飘安的名号,购买过他公司的产品,未收取使用“飘安”的费用,该公司已被湖北警方处理;记不清与飘安堂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关系。他们集团没有办过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该超市的会员在飘安集团搞过培训活动他不知道。飘安集团没有在北京进行过招聘活动,也没有招聘过经销商。飘安集团没有开发销售软件,只有个网站,不能通过网站购买产品。他不认识李某甲、郑某甲、柳部长。14、证人代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飘安集团的留守经理。飘安集团成立于1989年,法人王某己。河南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王某己女婿赵某丙具体负责的,是飘安集团出资成立的,因传销被郑州公安局查处,赵某丙被抓。飘安集团是否组织飘安集团网地连锁超市的会员在公司培训,他不知道。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与河南飘安堂日用品有限公司没有关系,河南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传销被查处后,集团也想注册个新公司,就用了“飘安堂”名称,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可能与河南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联。由于赵某丙是飘安集团的副总,河南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组织领导就是由赵某丙自己承办。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是独立法人,从不给集团公司交费。15、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飘安集团的职工。河南飘安堂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成立,他是该公司法人代表,股东有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戊、刘某丁、他。他不知道有飘安堂(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未成立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他公司与河南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关系。他公司未接收过会员的资金,也未组织过培训,他不认识郑某甲、山西人李某甲。河南飘安堂日用品有限公司在全国没有连锁店。16、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成立河南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他是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经营手法是发展会员,以拉人头发展人员,并以发展数量来计酬,入门时由人推荐并购买产品缴纳一定的费用才可。河南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奖金制度叫“4050创业工程”。目前注册会员有六七千人,会员分为三级,会员参加飘安生物“4050创业工程”,必须有人推荐,然后缴纳资金购买产品才能成为会员,会员分为三个层级,分别为2500元、7500元、13000元。会员一共缴纳了大约1600万元,他投资成本太大,现在亏损了。17、证人邬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担任河南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监。公司发展会员制,会员三个层次分别为2500元、7500元、13000元。2013年4月开始开展电子商务,在网上订购。1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他到飘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他在公司主要负责赵某丙签字后的一些单据的报销和公司内部员工一些费用的支出。公司的主要收入就是销售相关纯绵制品,公司支出的费用比收入高。公司具体销售情况他不是很清楚。19、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明王某己是她父亲,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飘安堂(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尹某甲,股东是她和尹某甲。注册这个公司是她父亲安排飘安集团的行政区域人员办理的,该公司不是飘安集团的第八子公司,它没有飘安集团的股份,是独立的法人。尹某甲和她没有在公司的注册和年检资料上签过字。只是提供了身份证,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都在飘安集团财务部保管。尹某甲是她的表妹,对公司的情况根本不知道。飘安堂(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只是一个空壳公司,从未运营过,在北京和其它地方没办公场所,这个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的申报都是零申报,没有销售业绩。大概是2011年她前夫赵某丙介绍她认识刘某丁和张某戊,赵某丙说他们能帮助销售公司产品。刘某丁和张某戊是河南飘安集团的客户,公司把产品卖给他们,他们拿上再卖给别人,具体情况她不知道。她们没有授权刘某丁和张某戊用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活动。刘某丁给她们公司下定单,把货款打到集团指定的个人账户上,集团财务部确认收到款后把货物送到河南省长垣县刘某丁他们的办公场地,到目前还欠公司货款几十万元。飘安堂(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丁和张某戊没任何经济往来,刘某丁和张某戊是以飘安集团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但具体以什么名义销售她不清楚。刘某丁和张某戊在北京租过一个办公场所,但此场所与飘安堂(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什么关系。她不知道“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这一经营模式。她不认识山西的李某甲和马某甲。20、证人尹某甲的证言,证明河南飘安集团董事长王某己是她姨夫,她不知道飘安堂(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她不在该公司上班,不知道她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在公司的注册和年检资料上签过字。以前王某庚问她借用过身份证,借的时候也没有说要干什么用。王某庚没和她说过这个公司的经营情况。她不认识刘某丁和张某戊。21、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证明2011年11月份通过邻居赵某乙认识了胡某甲。马某甲给她、胡某甲、侯某甲介绍如何做飘安堂业务。李某甲是飘安公司聚和系统的总经理,推出“飘安堂网上连锁超市”项目,成为会员后,介绍相应级别的一个人加入,能挣100元的广告费,每人可招募同级别的6个会员加入,介绍够六人级别就可以上升一级。她共投入4.1万元,挣了2.5到2.6万元,未购买过产品,只得到过公司的赠品,未销售过。报单的款是交给胡某甲,奖金也是从胡某甲家拿的。有一笔3万元报单是通过农行打款给李某甲的。她介绍李某丙投资了4000元注册了两个店,路某甲投资3000元注册一个社区店。(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22、被害人侯某甲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她经胡某甲介绍加入了“飘安堂”,认识了李某甲、马某甲。她共投资了28000元,获利约1万多元。她介绍了成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张某甲、牛某甲、马某乙、张某戊、成某乙、申某甲加入会员,介绍一个人能得100元的广告费。2013年9月网上商品、分红越来越少,她们觉得不对。后来李某甲也找不到了,网站分红也停了。她未购买过商品,未进行销售。奖金是从胡某甲家拿的。(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2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证明2012年腊月经胡某甲介绍认识了李某甲、马某甲。李某甲就“飘安堂”的业务进行了讲解,她共投资了19000元,从中获利1万元,是胡某甲给的她现金。她介绍了张某乙、王某丁、李某丁、吕某甲、游某甲加入。到2013年9月份之后就没领过钱,胡某甲说公司要改革制度,从9月份开始暂停领钱。她未购买过产品,只是收到飘安堂的赠品。(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24、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明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经胡某甲介绍加入“飘安堂”。他共投资了4000元,但没有从中获利,也没有介绍人加入,也没购买过商品。胡某甲是交城“飘安堂”的总代埋,交城开展的业务都是胡某甲在负责。25、被害人毕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4、5月份,她通过朋友王某辛认识了胡某甲、李某甲、马某甲。王某辛跟她介绍了网上超市一个项目,她投资了4000元成为会员。她介绍宋某甲投资3000元、宋某乙投资了4000元,但后来宋某乙要退钱,胡某甲和李某甲说只有以后有人投资加入顶上宋某乙的名字,使用宋某乙的账号不把钱交公司,才能把钱退给宋某乙。后她使用赵某丁的名字顶上宋某乙,垫了4000元退给宋某乙,她一共投资了8000元,她没拿过现金利润。后来“飘安堂”网站就进不去了。她购买过两、三回产品,收到过公司的赠品。(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26、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明2013年正月通过赵某乙了解到“飘安堂网上连锁超市”,一个叫李某甲的人讲课,劝说她们加入。她共投资了1.9万元,挣了3000多元。介绍王某甲、吕某丙、武艳青加入。她没购买过产品,只收到公司部分赠品,产品有厂址、厂家及商标标识。(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27、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证明她是经赵某乙介绍投资“飘安堂”。2013年2月份左右,她给了李某甲1000元,注册了一个会员号,她没有挣过钱,也没介绍人加入,没有购买过产品,收到过等值商品。28、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证明她经赵某乙介绍投资“飘安堂”。2014年4月份她给了胡某甲4000元,注册了会员。后来她去太原、河南等地参加过培训会。由胡某甲和侯某甲在交城南环路老干街共同成立了一个“飘安堂”工作室。她共投资了4000元,从中获取50元,她没介绍人加入,也没购买过产品,只收到过等值商品。后来听人们说业务暂停了,其他她也不清楚。(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29、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证明她经赵某乙介绍投资“飘安堂”。她共投资“飘安堂”19000元,共得利4000元左右。“飘安堂”的会员账号都是由赵某乙给她操作的。她没有介绍过人加入,也没有购买过产品,收到过公司的商品。30、被害人游某甲的陈述,证明她经赵某乙介绍投资“飘安堂”。她投资了4000元,胡某甲给了她一些公司赠品,说是公司做宣传用。大概2013年9月份,她觉得东西可以,便找胡某甲购买产品,但发现胡某甲给的网址打不开,后胡某甲说公司正在整合,得过段时间,后一直也没有通知她。她发展了成某丙、韩某甲、陈某乙加入,但没有获得利润。31、被害人闫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夏天,通过王某戊加入“飘安堂”项目,她注册了1000元家庭店会员。她没有购买过产品,也没有得过利润,没有介绍别人加入。32、被害人路某甲的陈述,证明她经王某戊介绍投资“飘安堂”。她共投资了“飘安堂”11000元。她没获过利润,但以网币形式返给了她,约挣了3000元左右。她介绍了8个人加入,共计11000元。她没购买过产品,但收到过部分产品。她只知道现在“飘安堂”交城的业务不做了,其他她不清楚。33、被害人成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8日,通过侯某甲介绍加入飘安堂”。2013年5、6月份还参加过培训等,认识了李某甲和马某甲。她共投资了34000元,除直接扣除的广告费4000元外,挣了1万元左右,胡某甲给的她现金。她没有购买过公司的产品,只收到过赠品。她介绍过王某丙加入投资了14000元。后听胡某甲说“飘安堂”业务暂停了,因公司整顿升级,她觉得被骗了。(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34、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证明她经侯某甲介绍投资“飘安堂”。2013年9月份,侯某甲跟她去了梁家庄中医院附近的一家人家,交给那个女的(不知道名字)2000元,当时侯某甲在场,也没打收据。她从中没有取得利润,没购买过产品,也没介绍人加入。后她一直催侯某甲要产品,后侯某甲说可能受骗了。35、被害人申某甲的陈述,证明她经侯某甲介绍加入“飘安堂”。2013年3月7日侯某甲叫她去日月湾听李某甲的讲课,后她和侯某甲在银行将14000元转到李某甲的账户上(李某甲账户)。她一共投资了14000元,没得到等值的赠品,没介绍过别人加入,没有挣过钱,也没购买过产品。2013年9月份,公司的网上超市业务被暂停了。(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36、被害人牛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年初他经侯某甲介绍加入“飘安堂”。他投资了1000元,是侯某甲、李某甲办理的,当时并没给任何收据凭证,从中没有获利,没有买过产品,没有得过公司的产品,也没介绍人加入。37、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时间记不清了,他经侯某甲介绍加入“飘安堂”。听过两次讲课,第二次听完课后,他给了侯某甲1000元钱,投资了一个家庭店会员,当时胡某甲、侯某甲,还有两个外地的男的在场。他去梁家庄胡某甲家领过公司相应等值产品。胡某甲给过他100元。他没有介绍人加入,也没有购买过产品。38、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明2012年腊月,他经侯某甲介绍加入“飘安堂”。他共投资了4000元,钱给了李某甲,没有收据。他没有得到过等值产品,从中获取了600元利润,没有介绍人加入,也没有购买过产品。另证明胡某甲是“飘安堂”公司交城的负责人,李某甲是该公司的经理。39、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2012年腊月底,她经侯某甲介绍加入“飘安堂”。她共投资了24000元,挣了5000元左右,奖金是向胡某甲拿的现金。没有购买过产品,只收到公司部分的赠品。胡某甲是交城唯一的总代理,交城、文水的单都是其一人报的,马某甲和李某甲都是搞飘安堂的。她一共介绍了6个人加入,分别是岳某甲、刘某甲、覃某甲、张某丁、任佳佳、杜某甲。2013年6、7月份,胡某甲在交城南环路老干街的附近办了个“飘安堂”工作室,现在不开了。(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40、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9日,她经张某乙介绍加入“飘安堂”。她共投资了2万元,胡某甲给了她2200元。当时把钱给了胡某甲,没有开收据,因她不会操作电脑,平时都是胡某甲给她操作的。她没有介绍任何人加入。没有购买过产品,只是收到公司部分赠品。41、被害人吕某丙的陈述,证明她经张某乙介绍加入了“飘安堂”。2013年2月份左右,她给了胡某甲4000元现金,没有打收据。领取过4000元的等值产品。没得到利润,也没介绍人加入,没有购买过产品。胡某甲是“飘安堂”的交城总代理负责人,李某甲是“飘安堂”的总经理。(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42、被害人成某丙的陈述,证明2013年4、5月份,她经游某甲介绍加入了“飘安堂”,同年5、6月份底由胡某甲带队去河南参观过,交了1000元购买产品。后胡某甲给了她几袋卫生巾和两卷纸。她没有得过利润,也没介绍过人加入。43、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证明她经游某甲介绍加入了“飘安堂”。2013年4月底,她给了胡某甲1000元,胡某甲给她注册了一个会员。她还在胡某甲家听李总讲过课,领取了一些“飘安堂”产品。她没有获取利润,没有购买过产品,也没有介绍过人加入。44、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明她经成某甲介绍加入了“飘安堂”。她共投资了14000元,挣了600元左右,都是胡某甲给的现金。后胡某甲在交城开了个工作室,“飘安堂”的李某甲来交城讲课了,让她带些人过去看看。她共介绍了4个人加入,分别是魏某甲、王某乙、刘某乙、石某甲。2014年年初,胡某甲说业务暂停了,后来发现被骗了。(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45、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7、8月份,通过李某乙介绍加入了“飘安堂”。她投资了1000元注册了一个家庭店会员。她没有从中获利,也没有介绍人加入,也没有收到产品。46、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明她经李某乙介绍加入了“飘安堂”。2013年5月份时,在胡某甲家,当时李某乙、胡某甲、还有两个男的在,她交给了胡某甲4000元钱,注册了两个会员,但没有收据。她共投资了4000元,没有挣到钱,也没有介绍人加入,没有购买过产品,没有得到过公司的产品。(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47、被害人覃某甲的陈述,证明她经李某乙介绍加入了“飘安堂”。她给了李某乙1000元,李某乙说把钱交给“飘安堂”交城总代理胡某甲了。她没有获得过利润,也没有介绍人加入,也没有购买过产品,只收到过一些赠品。48、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证明她经李某乙介绍加入了“飘安堂”。2013年10月份,李某乙带她到了胡某甲家,她将1000元交给了胡某甲。她从中没有得到利润,也没有介绍人加入,没有购买过产品,收到了等值商品。49、被害人石某乙的陈述,证明她经李某乙介绍加入了“飘安堂”。2013年5、6月份左右,李某乙叫上她和岳某甲去了胡某甲家,胡某甲向她们介绍了“飘安堂”的产品。她共投资了23000元,钱都给了胡某甲,她挣了2000元左右,胡某甲给的她现金。会员号她到现在也不清楚,一直是由胡某甲操作的。她没有介绍人加入,没有购买过产品,只收到公司部分赠品。她共听过两次课,一次在胡某甲家,由马某甲讲;还有一次是在胡某甲的工作室听的,由李某甲讲的。2013年年底,胡某甲跟她说“飘安堂”的业务暂停了,后她觉得事情不对了。(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50、被害人岳某甲的陈述,证明她经李某乙介绍加入了“飘安堂”。李某乙叫上她和石某乙去梁家庄胡某甲家听课。她共投资了21000元,没有介绍人加入。没有购买过产品,只收到公司部分赠品,并自己使用了。她报单的款一直是给侯某甲,由她跟胡某甲办理的。她听过两次课,一次在胡某甲家,由马某甲讲;还有一次是在胡某甲的工作室,是由李某甲讲的。2013年年底,胡某甲说“飘安堂”的业务暂停了,后她觉得事情不对了。51、被害人石某甲的陈述,证明她经王某丙介绍加入了“飘安堂”。她给了王某丙4000元,从中没有取得利润,没有给过她收据。她介绍了她弟媳刘某乙也投资了4000元。她没有购买过产品,也没有收到过公司的赠品。52、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证明她经王某丙介绍加入了“飘安堂”。王某丙告诉她胡某甲是“飘安堂”的交城总代理。她共投资了1000元,从中没有取得利润,没有介绍人加入,没有参加过公司的相关讲课及培训,没有购买过产品,到现在也没有收到公司的赠品。5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他经王某丙介绍加入了“飘安堂”。2013年7、8月份,他交给了胡某甲1000元,胡某甲给他注册了一个家庭店会员,没有给他收据。他从中没有取得利润,没有介绍人加入,没有购买过产品。5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明她经王某丙介绍加入了“飘安堂”,她给王某丙4000元,成为公司会员,但没有给她收据。她从中没有获得利润,没有介绍人加入,也没有购买过公司的产品,也没得到公司的赠品。(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55、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明他经王某子介绍加入了“飘安堂”。他把1000元交给了胡某甲,没领过利润。他没介绍人加入,也没购买过产品,是否收到过公司等值商品他不清楚。5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主要供述了他是“飘安”公司的经销商。2012年10月,他听说有一个叫“飘安堂”的公司招聘经销商。后他到了河南公司考察,他当时交了4000元钱,由郑某甲为他注册了会员。他一共投资了4.4万元,除上述4000元外,还注册了1万元的标准店,3万元的形象店。他是太原市万柏林区的代理。四个店都是公司直推的。“飘安堂”是个网店项目,投资最少1000元就有该项目的代理资格,主要在网上销售“飘安”公司卫生耗材及民用产品,并能够得到1000元的公司赠品。“飘安堂”会员级别有1000元是家庭店、3000元是社区店、1万是标准店、3万元是形象店(县级代理)、10万元是旗舰店(市级代理)、30万元是大商超(省级代理)。盈利模式一是可以挣发展会员的推广费,直推一个会员店是按10%提成,不是直推的按5%提成;二是成为会员之后可以获得相应级别的赠品;三是发展够相应级别的6个会员,可以升一级,1000元的会员排够6个会员,公司奖励400元,3000元的排够6个会员,公司奖励1200元,标准店奖励4000元,形象店奖励12000元,旗舰店奖励4万元,大商超奖励12万,6级内越往上升级奖励越多;四是公司支付工资,工资按业绩分配的,业绩够1万元,每月给1000元,业绩够3万元,按10%支付工资;五是公司当初承诺业绩够1万元的,公司奖励手机一部,业绩够10万元的,公司奖励电脑一部;六是县级代理公司给3%的物流补贴,市级的代理给6%的物流补贴,省级的给8%的物流补贴;七是“飘安”董事会决定县级以上的代理公司根据总营业额给最高两倍的分红,3万元的代理根据月总营业额给5%分红,直到给到6万元封顶。他来交城推广过三次。第一次是2013年1月31日,他老乡马某甲与他电话联系的在旭蓉宾馆讲了两天课。经马某甲介绍,他认识了胡某甲、侯某甲、王某戊三人,三人当场就注册了“飘安堂”的会员。第二次、第三次是在日月湾宾馆讲的课。在交城他直接给注册的会员有10来个人,他个人直推了马某甲一个人,马某甲又发展了胡某甲,马某甲没有挣多少钱,马某甲出去发展别人的钱都是他出的。在交城他发展的人他挣3%物流补贴,到底多少人他不清楚。他最少组织会员去过总部三次以上,马某甲、侯某甲、成某甲获得过讲师证。公司总部是由郑某甲和客服部长柳部长接待的。“飘安堂”公司的网址是HTTP://WWW.jkyg.999.com;“飘安堂”超市的网站是HTTP://WWW.jkyg.888.com,现在不正常了,打不开了。他直推了马某甲、荣某甲,其他的都是飘过来的会员。马某甲直推了胡某甲,可能还有飘过来的会员。胡某甲直推了侯某甲、王某戊,还有其他人他不知道名字。别人的会员店招募够6人后,再招募的会员就会自动由电脑系统飘到别人的同级店下,也就是赚5%的广告分红。发展的会员把钱交给他时,他再把钱汇到河南长垣县飘安堂北京发展公司财务部账户上,有的会员的钱是直接汇到公司账户上的。他账户上有金币时,他就直接用金币给别的会员注册了,等于是兑了他的金币了。马某甲、胡某甲他们不直接与公司领导见面。农行卡6228483030704761513卡上的各种流水都是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兑币、买货的。(认可交城会员结构图)57、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明李某甲给他介绍的“飘安堂”项目,2012年他给胡某甲、王某戊、侯某甲介绍了该项目。他联系李某甲来了交城,李某甲给他们讲了“飘安堂”的营销模式,还在电脑上看了“飘安堂网地连锁超市”及宣传资料。他共投资3.4万元,实际出了1.5万元,其余的是李某甲用网上金币给他注册的。未购买产品,只得到公司的赠品。他没有赚钱,就发展了胡某甲一个人。他投资的钱交给李某甲。交城发展的会员,胡某甲清楚,他不清楚。挣了多少钱,他记不清了。具体公司情况、名称不知道。他去过河南公司两次以上,还取得了讲师证。认可交城会员结构图。(营销模式与李某甲供述一致)58、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证明马某甲叫了李某甲来交城讲课,她、王某戊、侯某甲三人同时加入成为会员,各自交了4000元现金给李某甲。她共注册6个会员,投资了5.8万元,挣了广告费(报单费)5万多元,购买过1000元左右的产品。李某甲来交城讲过四五次课,交城注册了有50多人,但有一个人注册几个号的情况。这些人都是以她、王某戊、侯某甲、马某甲为主,钱交到李某甲农行卡上。公司给她们拨付广告费,发展一个会员,可得到同等级别的广告费,她发展的会员如果再发展会员的话,两层以内,她可以得广告费。她有报单的权限,可赚取报单费,但多少由公司来定。马某甲是灵石县的县级区域代理,李某甲是飘安堂公司四大系统之一的总经理,负责开发山西的市场。她是交城县的代理,王某戊是清徐县的代理,但未在清徐县发展会员。她的上线是马某甲,马某甲的上线是李某甲,她的下线就是王某辛、赵玉莲、王某戊。(营销模式同李某甲供述一致)上列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胡某甲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记酬与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罪名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能部分退赃,且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二、被告人马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三、被告人胡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晓楠审 判 员  李 潇人民陪审员  和三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