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9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何念友与赵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念友,赵执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115号申请人何念友,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赵执利,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何念友申请执行赵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赵执利偿还何念友借款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每月扣划赵执利的工资950元,被执行人赵执利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