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离婚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3民初133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可树,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某某,男。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君华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吴婧担任记录,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可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2月22日结婚,并于2004年4月28日生下儿子何某海,婚后原告与被告前往甘肃省做生意,其子何某海由原告母亲抚养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两地分别打理店子的生意,时间长了,被告的脾气日渐变差,无缘无故乱发脾气并多次辱骂家人,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多次仍无法缓和夫妻间十三年的感情。原告父亲于2015年6月13日不幸出车祸逝世,原告与被告当日赶回澧县,然而被告仅回家看了一眼便出去不知所踪,未尽人子义务。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多次夜不归宿,不顾家人感受,本该和睦欢乐过节的气氛因被告的行为异常冷清,原告心灰意冷,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何某海归原告抚养;3、位于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宏图百姓超市一店、宏图饰品一店,位于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华东超市一店、华东超市广场店,归何某某所有,但四店所负资金,原告不负责共同偿还责任;4、被告每月支付何某海抚养费1800元直至成年。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时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2、婚生子何某海的户籍信息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婚生子何某海的基本身份信息;3、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4、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黄某某、戴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不履行义务的事实;5、澧阳街道孟家港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争吵打架,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被告何某某口头答辩称不同意离婚,但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被告何某某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均系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公文书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4、5系证人证言和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其内容不能证明原、被告争吵、打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证人依法应当到庭作证而未出庭,故本院对证据4、5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以及庭审调查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9月自由恋爱,2003年1月22日在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4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海。婚初,俩人感情一直较好。2010年,原、被告双方外出甘肃省经营服装及饰品店铺。近两年,由于店铺扩张,原、被告分别在甘肃省的通渭县和临潭县的店铺内为主经营,夫妻间聚少离多,感情产生了一些裂痕。2015年年底,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认为被告未尽义务,使原、被告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以至成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感情基础好。婚初俩人关系也一直较好,双方理应珍惜。近两年,因原、被告分别在不同地方经营店铺,导致夫妻间聚少离多,感情有所疏离,但双方无实质性的矛盾和大的冲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多沟通、理解,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请离婚,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谭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