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与钟维乐、江秀春、曾涛、钟昌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钟维乐,江秀春,曾涛,钟昌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住所地:什邡市蓥华山路北段。负责人:陈立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维乐,男,汉族,住什邡市回澜镇。被执行人:江秀春,女,汉族,住什邡市皂角。被执行人:曾涛,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东风路。被执行人:钟昌均,男,汉族,住什邡市回澜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与钟维乐、江秀春、曾涛、钟昌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笫142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己冻结被执行人曾涛银行(工资)帐户,尚需时间执行。其他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笫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什邡民初字笫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苏 华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