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377号原告:刘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