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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377号原告:刘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