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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140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406号原告:陈某,住广州市番禺区,送达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北约街东五巷1号3楼。被告:程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曾杰锋人民陪审员  陈 璐人民陪审员  李静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锦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