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140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406号原告:陈某,住广州市番禺区,送达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北约街东五巷1号3楼。被告:程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曾杰锋人民陪审员 陈 璐人民陪审员 李静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锦嫦 微信公众号“”